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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校车司机的法律规定

新闻导读:
本文章发表于:http://www.hbclzq88.com/ 作者:王雪 发布时间:2019-12-02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3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摘自此规定,约束幼儿专用校车司机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司机的行为,使之成为潜意识并成为习惯,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1.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2.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了加强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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